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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十分常见。然而,若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的一方,是否能免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近日,澄迈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婚姻存续期间 共同经营产生债务
小姜(化名)与小叶(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承包的施工项目需要,于2024年11月份多次向A商行采购碎石、石粉等材料。采购过程中,由小姜负责对接具体事项,小叶则负责清算付款工作。在此期间,二人的合作紧密,共同为施工项目的顺利推进而努力。
但好景不长,2024年12月,小姜和小叶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姜所有。本以为双方可以就此各自开启新的生活,然而,之前因经营产生的债务问题却并未随之结束。
债权人起诉 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责任起争议
2025年2月,由于尚有部分材料款到期未支付,A商行向澄迈法院提出诉讼,将小姜与小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支付剩余材料款。案件审理期间,小叶和小姜对A商行主张的债务无异议,但就清偿责任主体产生了激烈争议。
小叶称,双方如今已经协议离婚,且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己作为未分得财产一方,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故不应作为被告。其认为既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财产分配,那么债务也应与自己无关。
小姜则强调,当时购买材料时主要由自己与A商行对接,且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债务应由自己承担,要求撤回对被告小叶的起诉和相应的保全措施。小姜觉得自己既然获得了全部财产,就理应承担所有债务,不应该再牵扯到小叶。
法院释法明理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
针对小姜和小叶的抗辩,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法官指出,小姜与小叶采购材料是明确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施工项目,因此该笔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部归小姜所有,但该协议仅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所以,A商行有权利要求双方共同清偿这笔债务。
经过法官的普法与劝导,小姜和小叶理解了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最终,小姜与小叶就后续债务偿还的内部承担问题达成新的约定,并共同与A商行达成调解协议,向A商行分期支付材料款。
澄迈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规则,提醒广大市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一方的清偿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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