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一
营根镇周某和夏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4月2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周某和夏某在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行驶至海榆中线K140+700时,在该地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周某和夏某两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队员分别对当事人周某和夏某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共计罚款400元,同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案例二
营根镇陈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5月7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加钗农场六队发现,陈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陈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队员对陈某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罚款100元,同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案例三
营根镇梁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5月12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营根镇水潮路水潮巷144号,梁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梁某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队员对梁某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同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原标题:琼中曝光3起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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