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降低创业成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市场主体原则上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中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地址库,并保持动态更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在线查验、一址多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等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筑物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形;适用一址多照的相关情形;并明确相关监管办法,包括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失信惩戒等。
4月5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电子邮件)hngsqyzcj@163.com;(电话)0898-65203251;(信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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