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54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共增加4条,坚持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等中央部委政策方针保持一致,主要对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进口车辆的资格门槛,明确了车辆、游艇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强化日常营运监管,严格处罚措施,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信息共享,堵塞风险漏洞。
关于车辆。一是提高监管门槛。鼓励车企规模化合法经营,限制租赁营运车辆出岛,确保“管得住”。规定“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的,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的,可申请‘零关税’车辆进口资格”。规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可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且其年度营运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细化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标准。
关于游艇。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游艇的问题。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
关于船舶。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船舶问题。二是放宽航次要求,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1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调整为“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8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进一步增强“中国洋浦港”船籍港政策吸引力。
强化车、船、艇的监管。一是关口前移,压实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租赁营运日常监管主体责任。二是新增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强化蓄意违规出岛管控,利用公安查车系统获取权威数据,作为取消享惠主体资格依据。四是确保相关数据共享落实到位,提升信息共享质量,畅通共享渠道。
严格处罚措施。对违规情形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区分,明确车辆、游艇、船舶企业的十种违规行为为严重违规情形。严格处罚措施,加强事后管理,防控风险,确保“管得住”。规定被停止资格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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