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零售企业:
请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一、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做好购药处方留存备查工作,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应当以电子照片、复印件等形式留存,同时留存患者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
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必须经过执业药师(含电子远程审方)审核才能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或远程审方设备损坏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处方药陈列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处方药区、非处方药区等专用标识,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即处方药不得陈列在顾客能够自行拿到药品的区域)。
四、按要求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销售处方药,并妥善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销售凭证等记录,确保溯源可查。
五、药品进销记录完整。药品购销存记录应真实、完整,应使用药品追溯平台,确保药品可追溯。
六、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等统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药类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凭处方进行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其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销售时需查验购买者身份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放置在专柜,专柜有专用标识,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计算机系统设置相关锁定或拦截功能。
七、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患者形象等作推荐、证明。
八、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原标题: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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