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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澄迈县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澄府办函〔2023〕31号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县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 号)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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