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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渔船出海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该海域位于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属禁渔区,且捕捞所使用的渔网不符合国家标准,属禁用的渔具。
经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1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心存侥幸进行非法捕捞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渔民。
2021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渔船出海,计划前往经纬度为N20°19'E111°00’以东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在航行途中因遇到海况变差,林某某遂改变原定的捕捞计划,在未到达预定作业海域情况下,决定在附近海域(属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我们渔船的作业方式是底拖网作业,将渔网绑到船上的‘底钢’上,然后将‘底钢’和渔网一起下海,‘底钢’就会将渔网带着一起沉入海底,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据证人林某某的儿子供述道。
捕捞作业了3个小时左右,在10月20日7时许,林某某就组织工人将渔船将捕捞作业的渔网收上来,在收网的过程中,被海警查获。
知法犯法终落法网
“此次出海作业的海域不允许底拖网作业,我也是心存侥幸,觉得当时浪大,不会被查到,我知道错了。”被告人林某某供述道。
此次渔船出海一共作业了一次,在第一次下网进行捕捞作业结束后,在收网的时候被海警查获。经查明,此次出海共捕捞了约有360斤渔获物,都是一些杂鱼。
“此次渔船出海作业是林某某决定的,他是渔船的船长,我们都听他的。我在渔船上负责下网和收网,还有分拣渔获。每个月领固定的人民币6000元工资。”据证人吴某某供述道。
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涉案渔具分类名称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涉案的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29mm)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40mm)。最终林某某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检察官:慎用“渔网”,当心入“法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类福祉。“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缤纷多彩的自然生灵正是生态之美的核心内容。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护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国家设置了禁渔期、禁渔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如果使用地笼、抬网等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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