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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投诉举报称,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该商行于7月4日下午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月3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因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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