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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家库专家弄虚作假将被取消资格
来源:[椰网] 时间:2022-01-12 14:58:01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118

核心提示:

1月12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省专家库专家需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申请加入省专家库应上传专业资格证书等。

据了解,省专家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是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五是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

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

《办法》提出,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

三是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是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情形。

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申请加入省专家库应上传专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申请加入省专家库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工作单位对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均应签署意见。

申请加入省专家库专家首先要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官网”,进入“评标专家专区”,在“海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中的“专家信息管理”注册,下载并填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打印后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人事托管单位公章。

同时要上传5种材料,分别是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证明(扫描件);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法律法规规定及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享有八项权利:

一是接受邀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是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是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四是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劳务报酬;

五是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是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得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专家需承担八项义务:

一是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是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是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纪律,不得干预、影响他人独立评标评审,不得私下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是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以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五是配合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六是及时反映或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七是参加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得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六项工作纪律:

一是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是进行身份认证后或进入评标区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统一保管或在指定的区域存放;

三是参加评标评审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四是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五是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参与评标评审等有关项目信息;

六是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专家库信息应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透露、修改、复制、下载或备份库内专家信息。

省专家库抽取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对安全、独立的抽取场所;配备满足随机抽取专家必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环境,具备声源与图像同步实时记录储存抽取全过程的音视频监控设备;一个抽取终端至少应配备2名经过培训,能够熟练操作使用抽取系统并能处理异常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他必需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结果,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夫妻关系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资格审查

《办法》提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评审:

一是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

三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是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是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采购)人的其他人员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受招标代理额外费用的禁止其1年至3年内评标

专家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在考核中单次被扣20分或累计被扣3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3个月;单次被扣30分或累计被扣4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6个月;单次被扣40分或累计被扣50分以上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1年。

专家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省专家库暂停相同期限抽取使用:

一是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

二是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三是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是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六是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是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收受招标代理额外费用、财物或其他好处,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的;

八是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依法取消其专家资格

专家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

二是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是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的;

四是在招标、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的。

专家有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资格审核部门的意见,按照程序予以除名:

一是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是连续两年度未参加项目评标评审,也未参加年度考试的;

三是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

四是不参加专家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五是曾因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是因年龄超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七是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八是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九是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十是列入联合惩戒名录的;

十一是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省专家库专家的。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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