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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民政局获悉,2022年1月1日起,海口全市行政区域将执行火葬区相关政策。
根据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推行绿色殡葬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海口市行政区域划为火葬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海口市全域划为火葬区。该《批复》指出,根据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对于已划定为火葬区的海口市21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继续执行火葬区相关政策,给予由土葬改革区新调整为火葬区的22个镇2年的缓冲期,2022年1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区域执行火葬区相关政策。
据了解,缓冲期内,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对暂时没有公墓的镇(村)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好《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政府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海口市出台的《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海口市民政局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推广火葬,提高火化率。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火化。坚决杜绝散埋乱葬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级和镇级公路两侧,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逐步集中迁至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市殡仪服务机构骨灰楼内,不得散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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