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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万宁李某宏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养猪厂,被有关部门罚款12361.7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结果显示,李某宏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份在万宁市东岭居红岩队处占地建设养猪棚。违法占地建设养猪棚面积为1236.17平方米(合1.85亩)。李某宏上述用地行为,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万宁李某宏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养猪厂,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李某宏作出处罚,限李某宏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即非法占用林地1236.17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养猪棚),恢复林地原状;罚款12361.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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