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9月1日,省政府同意并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产权移交、管护、运营等主要任务。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原《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脱贫指〔2020〕18号)同时废止。
《实施意见》提出,以市县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另外,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产权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移交后,市县政府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责牵头研究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标准和管护经费来源等。鼓励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保障项目资产功能正常,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或通过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
在收益分配使用方面,要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在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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